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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与章烈波、欧阳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章烈波,欧阳艳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252号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负责人:陈文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凤,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红,该公司职员。被告:章烈波,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欧阳艳云,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与被告章烈波、欧阳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所拖欠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树强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