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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特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维英、刘春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维英,刘春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特119号申请人:刘维英,女,194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刘春明,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代理人:翟文东(被申请人之夫),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刘维英与被申请人刘春明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申请人刘维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维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尹一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