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特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维英、刘春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维英,刘春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特119号申请人:刘维英,女,194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刘春明,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代理人:翟文东(被申请人之夫),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刘维英与被申请人刘春明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申请人刘维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维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尹一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