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才与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才,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1495号原告:郭才,男,1958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祥,男,三十五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郭才与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才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95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被告李祥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5分,定于2016年11元12日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祥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950,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2日,被告李祥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5分,定于2016年11月12日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祥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950,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祥借原告郭才人民币1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郭才起诉要求被告李祥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9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才借款10000元及利息1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