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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冯守敬、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店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冯守敬,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店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59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6层。负责人:王格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天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被告:冯守敬。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店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18号怡和优盘5层509室。负责人:安永青,总经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冯守敬、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店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