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辉耀、李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辉耀,李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终2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辉耀,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廖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昌文,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覃家锋,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辉耀因与被上诉人李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吴辉耀于法定期间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吴辉耀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收到通知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受理费,上诉人吴辉耀至今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辉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献年审 判 员 王凯祥代理审判员 白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庆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