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琴与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敦煌市华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敦煌市华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国友,蒋能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民初9966号原告:李琴,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枢,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锁阳城镇东巴兔三队。法定代表人:李国友。被告:敦煌市华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天智。被告:李国友,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蒋能媛,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李琴与被告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华戎)、敦煌市华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瓜州华戎、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瓜州华戎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273.67万元,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瓜州华戎向原告偿付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金额273.6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为85.5362万元),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瓜州华戎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瓜州华戎出借资金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同时约定了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为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此后,原告依约向瓜州华戎支付借款300万元,并由瓜州华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瓜州华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瓜州华戎仍未清偿尚欠的本金273.67万元及该本金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今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也未履行相应保证责任。被告瓜州华戎、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瓜州华戎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瓜州华戎出借资金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贰个月,自原告向被告瓜州华戎实际支付借款之日起算;借款按照月利率1.8%计收利息,按月支付,每月11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如被告瓜州华戎逾期支付借款利息,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利息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原告有权要求瓜州华戎提前还清全部借款并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瓜州华戎逾期还款,除继续支付前述借款利息外,每逾期一天,瓜州华戎还应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本息偿清为止。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为被告瓜州华戎与原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瓜州华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认借到原告300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瓜州华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此后,被告瓜州华戎归还了借款本金2633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3日,现尚欠2736700元的借款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保证合同》、借据、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瓜州华戎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合法有效,对合同的签订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瓜州华戎发放了借款,瓜州华戎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酿成纠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瓜州华戎返还借款本金2736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瓜州华戎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的诉请,原告因被告瓜州华戎违约的主要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借款合同》中虽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有约定,但仅逾期还款违约金一项利率就达到了日千分之三,若原告主张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均得到支持则明显高于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故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及原告主张,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原告要求被告瓜州华戎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主张在月利率2%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其余不再支持。被告敦煌华戎、李国友、蒋能媛作为被告瓜州华戎的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琴偿还借款本金2736700元,并支付前述款项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计标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敦煌市华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国友、蒋能媛对被告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53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敦煌市华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国友、蒋能媛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进人民陪审员 宋道福人民陪审员 安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