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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通渭县综合执法局与何曦明申请行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审政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渭县综合执法局,何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1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通渭县综合执法局。住通渭县平襄镇文庙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男,通渭县综合执法局水利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亮,男,通渭县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长。被执行人何曦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平襄镇。申请执行人通渭县综合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通综执罚[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渭县综合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通渭县综合执法局负担。审 判 长  杨子江审 判 员  闫应虎人民陪审员  景维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和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