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通渭县综合执法局与何曦明申请行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审政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渭县综合执法局,何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1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通渭县综合执法局。住通渭县平襄镇文庙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男,通渭县综合执法局水利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亮,男,通渭县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长。被执行人何曦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平襄镇。申请执行人通渭县综合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通综执罚[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渭县综合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通渭县综合执法局负担。审 判 长 杨子江审 判 员 闫应虎人民陪审员 景维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和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