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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平山与黄金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山,黄金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926号原告林平山,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黄金勇,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555号101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913503027640913361。负责人陈伟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山与被告黄金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平山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3元由原告林平山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芳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