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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晓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10号移送执行单位:饶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晓光,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执行饶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张晓光刑事罚退赔一案中,经登录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移送执行单位可通知执行局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杨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