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孟俣歆与刘士全、王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俣歆,刘士全,王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754号原告:孟俣歆,女,198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马明禄,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特别授权被告:刘士全,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宜红,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俣歆与被告刘士全、王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俣歆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士全、王宜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俣歆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士全、王宜红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俣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孟俣歆负担。审 判 长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刘 帆人民陪审员 郭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