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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孟俣歆与刘士全、王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俣歆,刘士全,王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754号原告:孟俣歆,女,198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马明禄,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特别授权被告:刘士全,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宜红,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俣歆与被告刘士全、王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俣歆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士全、王宜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俣歆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士全、王宜红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俣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孟俣歆负担。审 判 长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刘 帆人民陪审员  郭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