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李建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李建茂,宫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负责人:杨严为,行长。被执行人:李建茂,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宫兆明,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茂、宫兆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茂、宫兆明的银行存款21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兆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