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汇众置业有限公司与周红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汇众置业有限公司,周红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民初550号原告:商丘市汇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归德路西应天花园21号楼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邓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岩,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商丘市汇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红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汇众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伟、被告周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丘市汇众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购房款89743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睢县匡城乡魏园小区6号楼1单元3层西室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总价款139743元。被告交付50000元房款后,一直不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只好起诉。周红岩庭审中辩称:第一次通过韩建军交了5000元,这个5000元顶10000元,第二次又交了45000元,现总共交了55000,还欠原告84743元未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购买原告位于睢县匡城乡魏园小区6号楼1单元3层西室、面积115.4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总价款139743元。合同约定被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房款4500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将房屋交付被告。合同未约定被告给付余下的购房款的方式和时间。现被告已给付原告购房款55000元,原告未将房屋交付被告。因被告未给付下余的房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购买了原告的房屋,应全额支付给原告相应的购房款。现被告尚欠原告84743元购房款,其应将该款给付原告。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84743元购房款于法有据,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红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商丘市汇众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84743元。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亚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