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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7102刑初10号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伊川县。2016年1月27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洛铁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洛阳火车站肯德基餐厅内,趁旅客豆萌萌熟睡之机,窃取其白色魅族魅蓝METAI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49元,手机已被李某某销赃。公诉机关当庭提出被告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可酌情从重处罚;主动退赔失主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受理案件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归案情况电话记录、投案证明、失主豆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证据来源说明、视频光盘制作说明、监控截图、被告人乘车信息、失主案发时所穿衣服照片、失主购买手机的商店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主动退赔失主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并充分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退赔款人民币649元,予以发还失主。三、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梦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