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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银兰、XX全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银兰,XX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姜银兰,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高桥大刀山15号(证件号码:330825196105203723)被执行人:XX全,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证件号码:3308251951091537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银兰诉被执行人XX全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114333.14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