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陈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陈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463号原告: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顺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秋林,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与被告陈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袁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秋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秋林立即支付华德公司货款165770元,并以16577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陈秋林负担。事实与理由:陈秋林与华德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2015年2月12日,经双方结算,陈秋林欠华德公司货款165770元,双方签署了对账单。后陈秋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支付。陈秋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秋林多次向华德公司购买机床及配件产品。2015年2月12日,经双方对账,陈秋林尚欠华德公司货款165770元,由陈秋林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因上述款项未付,以致成讼。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1至3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00%。上述事实,有华德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对账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陈秋林在华德公司购买机床及配件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华德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后,陈秋林应及时支付货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事后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陈秋林依法应于收取货物的同时给付,故本院对华德公司主张陈秋林给付货款1657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华德公司主张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6.0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秋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577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577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0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陈秋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