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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8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振永与郭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永,郭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39-3号申请人王振永,男,汉族,1992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郭明亮,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王振永、何霆申请执行郭明亮、王常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03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郭明亮、王常青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郭明亮银行账号:621799496000316xxxx。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