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邵帅、丁守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邵帅,丁守美,泰安市民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857号原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兴隆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炜、陈静,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帅,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丁守美,女,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泰安市民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邵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帅、丁守美、泰安市民和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6日原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因双方协商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济南深蓝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鸿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