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书海与孔祥财、汪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海,孔祥财,汪大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海,男,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孔祥财,男,住富裕县。被执行人汪大权,男,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