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家敏与被执行人王梅、吕乐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14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家敏与被执行人王梅、吕乐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梅、吕乐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家敏撤销对被执行人吕乐全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梅开设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的帐号为50×××50的帐户有存款103304.1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已将被执行人王梅上述帐户的存款16425.74元划拨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福绵支行的账户。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