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方桂荣与靳凤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荣,靳凤丽,马建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86号原告:方桂荣,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靳凤丽,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第三人:马建禄,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方桂荣与被告靳凤丽、第三人马建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桂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桂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