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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方桂荣与靳凤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荣,靳凤丽,马建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86号原告:方桂荣,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靳凤丽,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第三人:马建禄,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方桂荣与被告靳凤丽、第三人马建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桂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桂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赛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