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君荣与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荣,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惠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345号之一原告:周君荣,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淋,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青狮路香山御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98956134Y。法定代表人:卢跃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惠良,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老环城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君荣与被告泾县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惠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君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周君荣申请撤回对胡惠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荣撤回对胡惠良的起诉。审 判 长 ���一祥人民陪审员 汤 越 吟人民陪审员 许 婷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