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志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044号原告:陈志兵,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杜辉,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87号。负责人:柳阳,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志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7日,原告陈志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兵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兵负担。审判员 陶雄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