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1、王2与马某1、马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2,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2143号原告:王某1,男,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2,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水华,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1,男,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马某2,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马某3,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剑雄,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4,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2与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王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2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1、王2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