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魏玉新与苏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新,苏功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90号原告:魏玉新,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苏功磊。原告魏玉新与被告苏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子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