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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魏玉新与苏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新,苏功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90号原告:魏玉新,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苏功磊。原告魏玉新与被告苏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子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