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0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永俊与南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俊,南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371-1号申请人王永俊,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南洪亮,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王永俊申请执行南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9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南洪亮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南洪亮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JXx**雅阁汽车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