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某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3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生,绰号“胡生”。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汤水根,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生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生及其辩护人汤水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罗某生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车牌号为×××的夏利轿车,之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2016年12月2日晚上19时许,罗某生酒后驾驶夏利轿车由潭白路驶出经红绿灯往右拐,然后往株潭方向行驶至万载县潭埠镇“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时看到交警设卡查车,为躲避检查,罗某生在明知交警示意停车检查的情况下,拒不停车,仍然开车向前冲,当场撞倒四名正在执行检查任务的交警,致王某甲受轻伤,王某乙、张某乙、叶某受轻微伤。经鉴定,罗某生血液酒精含量为154.5㎎/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生采取驾驶汽车冲撞的方式抗拒检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四名交警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生辩称,我认罪。我不知道交警在搞检查,喝了酒模糊看不清就直接开过去了,后面才看到撞到了人。我没有撞到警车,也没有越过双黄线,引擎盖是被其他人的车弄得变形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某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要求家属给予被害人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罗某生从其妻弟手中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的蓝色夏利小轿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年检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止,保险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1日,之后未再进行年检和投保。罗某生一直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2016年12月2日晚上19时许,罗某生饮酒后未听他人的劝阻,自己一个人驾驶夏利轿车由潭白路驶出经红绿灯往右拐,然后往株潭方向行驶至万载县潭埠镇“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时看到交警设卡查车。为躲避检查,罗某生在明知交警示意停车检查的情况下,拒不停车,强行通过,当场撞倒四名正在执行检查任务的交警,并撞上路旁执勤的警车才停止。经江西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警王某甲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交警王某乙左拇指第二节近端骨折、肢体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协警张某乙躯体及肢体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协警叶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为轻微伤。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生血液酒精含量为154.5㎎/100ml。经万载县康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罗某生驾驶的×××车的技术性能基本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罗某生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供述,我今天(2016年12月2日)晚上7点钟左右在房东李某甲家吃完饭后,晕晕沉沉的一个人从农贸市场开车回家,在途经潭埠镇粮管所下面的潭埠加油站时,我听到车子撞到东西的响声,就停下了车子,然后看到有4、5个交警倒在马路上,其中一个被撞倒的交警手里拿着“停车”示意牌,我当时车子停下来,拉了手刹。我没有驾照,又喝了酒,想逃避罪责,就在株潭卫生院抽血化验酒精含量的时候报了“欧某甲”的假名字。第二次、第三次供述,我从潭埠农贸市场潭白路出来的,到红绿灯路口直接右转回家,过红绿灯处时就看到交警的车子在前面闪灯,又看到交警在马路的左边拦车,我当时就想快点通过那个地方。我看到交警拿停车牌跟我示意停车时,当时离我大概四米远,我已经刹不住车了。我停车后看到撞倒4、5个人,心里紧张就踩到了油门上,当时车子就挂在空挡上,已经拉了手刹。第四次供述,我和房东李某甲和他的小孩、李某荣(同音)、李某乙、某玉和房东一些亲戚吃的饭,我喝了二两左右白酒。我驾驶的×××夏利小车是我买的二手车,还没有过户,也没有年检和购买保险,我也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我们潭埠交警中队9名工作人员在潭埠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设卡查车。我们着警服,穿反光背心,佩带执法记录仪及闪烁灯,并且拿了停车牌及酒精测试仪,警车开了警灯。18点50分左右,我正在看酒精测试仪的时候,突然一辆车冲了过来,撞到我的腰部,把我顶到车子的引擎盖上,当时我的身体被车子撞得飞了起来,最后头在车子的挡风玻璃上撞了一下,然后我就摔在地上,当时我还听见车子加油的轰鸣声,然后我就晕掉了。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晚上我们检查时全部着警服,穿反光背心。叶某站在马路上拿着停车牌示意车辆停车,当时就有一辆车停下来接受检查,我跟叶某在跟这个司机做检查,张某乙在旁边做配合和警戒。叶某做完检查后又拿停车牌示意下一辆车接受检查,这时一辆车就撞向了我们。我只看到这辆车去撞叶某、张某乙、王某甲他们3个人,他们3个人飞起来后,就撞向了我,我当时晕了,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6年12月2日晚我与副中队长王某甲正在检查完一辆黑色小桥车时就被突然窜过来的小车给撞倒在地,正当我想爬起来的时候听到别人说撞倒了几个同事,我试图爬起来但还是没爬起来。我们在检查的时候都穿有警服并着有警用反光交警背心,警车警灯开启闪光,同时也是用停车指示牌示意待检车辆靠边停车受检。5、被害人叶某的陈述,12月2日晚上18:50我们中队九个工作人员都按要求穿了警服,穿了反光背心,拿了停车牌和酒精测试仪,在潭埠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设卡检查。我看到一辆车子从潭埠街往株潭方向开来,我左手拿起停车牌举起,示意这辆车停下,但是这辆车没有停下,而是直接朝我们撞来,我当时听到“砰”的一声,自己眼前一片漆黑,然后就摔倒在地上。过了一会,我清醒过来,发现同事张某乙趴着躺在我的面前,王某乙躺在离我七、八米远的地方,王某甲躺在离我三、四米远的地方,我还看到同事在让撞人的司机下车。我当时听到这辆车在踩油门,我以为他要逃跑,我爬起来一起将这个司机控制住了。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我是潭埠中队的协警,今天(2016年12月2日)晚上我们中队来加油站旁边的省道上执勤查酒驾。7点多,当时我发现有掉头逃避检查的车辆我就往红绿灯这边阻止,我忽然听到“砰”的一声,回头看到有几个人被一辆车撞倒了,我跑到肇事车辆旁边,发现被撞的是我的同事。我看到王某乙、王某甲、张某乙、叶某四个人被撞倒在地上,我就控制住车子的方向盘并要求他(罗某生)熄火下车,他还继续踩油门,但车子没动。我们又来了几个人一起把他从车上押解下来,按倒在地上并控制住。他开了一辆夏利三厢小车,牌照是×××。7、证人唐某的证言,我是潭埠交警中队民警。今天(2016年12月2日)晚上七点钟左右,我们中队九个民警开两辆警车在潭埠街红绿灯附近设卡查车,我开警车掉头往株潭方向走了十几米,掉头的时候看见潭埠红绿灯方向一辆车子往株潭方向开过来,当时我停下车跟副中队长王某乙说我把警车往前面(株潭方向)开一点,听到“砰”的一声,就看到王某乙被撞得摔倒在我开的警车左前轮附近,王某甲被撞得摔倒在我开的警车后轮附近,叶某被撞得坐在地上,张某乙被撞得摔倒在公路的双黄线上,而且同时这辆车在后面朝我开的警车撞了一下,我还听到车子踩油门的声音(加油发动机响的声音)。我看到这种情况,赶紧下车,想要把开车撞人的司机控制住,我下车的时候这个司机还在踩油门。我的一个同事要这个司机下车,他不下来,后来我过去一起才把司机弄下车。这辆撞人的车前面保险杠撞烂了,挡风玻璃也撞烂了。8、证人蒋某的证言,我是潭埠交警中队民警,今天(2016年12月2日)晚上七点钟左右,我们中队九个民警开两辆警车在潭埠街红绿灯附近设卡查车,我同事唐某在石化加油站附近查到一辆面包车,我也跟过去取证,我其他几个同事也开警车跟了过来,唐某要我把面包车及司机带回中队接受调查,我把手中的酒精检测仪、停车牌交给了同事张某乙和叶某。我准备带面包车司机回中队,刚上车就听到“砰”的一声,面包车司机告诉我“你同事出事了”,我赶紧从车上下来,看到我三个同事王某乙、王某甲、张某乙被车撞得摔倒在地上,我跑到蓝灰色夏利车的右边要司机熄火下车,当时车子还在缓缓的往前走,我又跑到这辆车的左边,和同事一起把司机弄下了车,然后把司机控制住了。这个司机当时酒味很重,应该是喝了酒。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是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潭埠中队协警。2016年12月2日是交通安全日,我们接任务后晚上18点50分集合查酒驾。刚开始在潭埠红绿灯附近查酒驾,后来我的同事们就前往潭埠石化加油站路段查酒驾,我仍然在红绿灯往株潭方向30米左右的地方。突然我听到了“砰”的一声撞击的声音,我跑过去就看见我们几个同事躺在地上,我看见了一辆比较破旧夏利小车前面的引擎盖撞坏了,还有挡风玻璃也全部碎掉了,夏利车的驾驶员还在驾驶室里面,我和一个同事蒋某把驾驶员拖下车控制了。我和同事拖他下车的时候闻到了很重的酒味,应该是喝了酒。10、证人黄某丙的证言,我是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潭埠中队的协警。2016年12月2日晚上我和同事黄某乙在潭埠红绿灯往株潭方向30多米处设卡。过了一会,我就看见石化加油站路段围了好多人,然后我和黄某乙赶紧过去,就看见我同事都倒在地上,当时我就扶着王某甲、王某乙上救护车,接着我看到一辆比较破旧夏利小车前面的引擎盖撞坏了,还有挡风玻璃也全部碎掉了,司机被我们控制了。因为我们的同事在现场设卡查车,我感觉这辆车的驾驶员有违法行为,为了逃避检查,强行冲过我们关卡。11、证人江某的证言,我在潭埠街开了一家电器店,位于潭埠石化加油站斜对面。今天(2016年12月2日)晚上7点左右,潭埠交警中队的民警在我店门口设卡查车,我当时在店门口站了一会。这时,交警在查一辆株潭往万载方向的轿车,突然另一辆轿车从潭埠往株潭方向驶过去,我当时听到“砰”的一声,一下就把这三、四个查车的交警撞倒了,撞倒交警之后,车子打了一个方向又把前面一辆警车撞了一下,然后车子就停下来了。车子停下来之后,其余的交警把车子司机控制住了。我看到这辆小车的挡风玻璃撞烂了。12、证人鲍某的证言,今天(2016年12月2日)晚上撞交警正发生在我开的XX水电安装店门口,经过我全部看到了。晚上7点钟时,潭埠交警中队有多名身穿制服交警在我店门口查酒驾,这些交警身穿制服和反光背心,他们来了两辆警车,警灯全部打开了,一辆头朝向潭埠方向停靠在潭埠这个方向,另一辆警车头朝向株潭方向,这些交警分别持有停车牌站在这两辆警车旁开始查车。一些交警正在检查从株潭方向下来的小汽车时,有辆小汽车从潭埠往株潭方向开过来。当时持有停车牌的交警去示意这辆车停车检查,但那小汽车没有停下,而是直接开过去,这辆小汽车的速度看起来开的比较快,它直接撞向正在被检查的小汽车的反光镜后又直接将站在株潭方向查车的几名交警撞倒了,撞了交警后这辆小汽车才停下来。我看到这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引擎盖都变形了。有四名交警被撞倒,其中两名交警被撞飞几米远。其他几名没被撞到的交警上前把小汽车司机从驾驶室里拽出来控制住了。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是浏阳市人。今天(2012年12月2日)晚上7点钟时候,我驾驶×××的面包车装了些木材,在潭埠镇加油站往株潭方向的路上接受交警检查手续,我看到有两名交警拿着“停”字样的停车牌示意挥动,示意一辆从潭埠开往株潭方向的小汽车停车,但那辆小汽车没有停车继续往前开,我看到两名交警被顶在引擎盖上后直接飞了出去,那辆小汽车撞人后才慢下来,没有完全停下来,继续撞到停在前面的警车后才完全停下来了。当时警车开了警灯,交警全部穿有制服和反光背心。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6年12月2日晚上我喊了罗某生和另外几个搞理疗的女的吃顿饭,因为他们都是租了我的房子。罗某生是不到6点来的,应该是不到7点走的,罗某生喝了最多2两谷酒。当时他自己要开车走的,平时他不喝酒,我儿子见他喝了酒。就说要送他回家,一下没注意,他就自己开车走了。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今年12月2日晚上,房东“老李”叫我们四个搞理疗的人和罗某生一起吃饭,我和罗某生一人喝了一饭碗谷酒,大概半斤左右,我就看他喝过这一次酒。大概是晚上7点多吃完的,我们知道罗某生开了车,就要他不要开车回去,后面他没听我们的,自己一个人开车回去了。16、证人欧某甲的证言,×××这辆车原来是我的,我2015年4月份以9500元钱卖给我姐夫罗某生,他有一张我收他车款的收据。我卖给他的时候这辆车子有行驶证、合格证书,手续齐全,当时车子没有黑。17、证人欧某乙的证言,罗某生是我的丈夫,他平时很少喝酒,他的车子是2015年从我弟弟欧某甲手里买的。罗某生平时不喝酒,所以他也不会喝了酒开车。18、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撞损警车照片、×××车辆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车辆受损等情况。19、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单、抽血检验视频光盘、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州司鉴[2016]医毒(检)字614号检测报告书,证明经检测罗某生血液酒精含量为154.5㎎/100ml;万载县康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康乐鉴定[2016]鉴字003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罗某生驾驶的×××车的技术性能基本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江西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万载司法鉴定第12031号、第12032号、第12033号、第1203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乙、叶某、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20、万载县公安局潭埠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日19时13分左右,被告人罗某生在现场被抓获。21、江西省万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和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证明被告人罗某生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小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止。22、罗某生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罗某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ml,小于80㎎/100ml为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ml为醉酒驾车。被告人罗某生血液酒精含量为154.5㎎/100ml,属于醉酒驾驶。罗某生漠视法规,无证且醉酒驾驶未年检汽车,在执勤交警向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的时候,为了逃避检查,驾车冲撞交警及警车,导致交警受伤并阻碍了交警执行公务。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扰乱了公共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被告人罗某生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生虽然否认撞了警车,但受损车辆照片及多份证人证言均可证实该事实,罗某生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罗某生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某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认可。根据被告人罗某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炜人民陪审员 陈焕林人民陪审员 辛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