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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斌与被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申请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李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6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进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智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