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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与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执行案外人),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号。主要负责人:罗亚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邑县太村工业园区街道**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竹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西兰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事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华审 判 员  吴 强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