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丁鏖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鏖,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丁鏖,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188号,现办公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6号金运激光大厦。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607,278元,执行费8,4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751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