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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晓与康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康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716号原告:徐晓,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淳焰(原告徐晓妻子),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康朝文,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与被告康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撤回对被告康朝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减半收取575,由原告徐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