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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高君、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高君,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君,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被告: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辉街38号东御世家6-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谢荣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高君、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已与被告高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计145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45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惠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