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丁翠侠、徐彦与梁邦雷、王学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翠侠,徐彦,梁邦雷,王学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5732号原告:丁翠侠,女,194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原告:徐彦,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工程师,住睢宁县。被告:梁邦雷,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王学范,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原告丁翠侠、徐彦与被告梁邦雷、王学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丁翠侠、徐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翠侠、徐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翠侠、徐彦负担。审判长李猛审 判 员 李亚林人民陪审员 马端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