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郭满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郭满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朗,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祥,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满涛,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满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吉顺审判员  李春野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席红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