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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亚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41号罪犯李亚明,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亚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钟亮、翁科华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龙岩监狱干警朱琳、江芸芳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三千九百二十分,表扬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检察机关对罪犯李亚明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亚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罪犯李亚明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但其剩余刑期少于从严掌握后的可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