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剑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剑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剑武,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剑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21民初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原则确定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县,故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志军审 判 员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