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松松与靳腊永、石家庄市易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松松,靳腊永,石家庄市易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796号原告:郭松松,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告:靳腊永,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告:石家庄市易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柳辛庄。注册号:130100000230820。负责人:王淑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松与被告靳腊永、石家庄市易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靳腊永、石家庄市易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靳腊永、石家庄市易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松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松松负担。审判员 巴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