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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XX均诉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赵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均,赵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62号原告:XX均,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军虎货运部),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负责人:赵军虎。被告:赵勇,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原告XX均诉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赵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XX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均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均撤回对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的起诉。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