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XX均诉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赵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均,赵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62号原告:XX均,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军虎货运部),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负责人:赵军虎。被告:赵勇,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原告XX均诉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赵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XX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均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均撤回对被告大荔县军虎信息部的起诉。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