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国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187号被执行人:叶国燚。本院在执行受理业务庭移送关于被执行叶国燚未缴纳受理费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国燚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诉讼费的交纳,故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桂1121执187号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