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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中亮与卢军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亮,卢军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162号原告胡中亮,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军生,男,汉族,1974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负责人朱亚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俊洋,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531719H。负责人于江,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胡中亮诉被告卢军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中亮车辆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1700元,此款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中亮医疗费用、车辆损失等4000元。三、被告卢军生先期垫付7000元,待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由原告胡中亮予以退换被告卢军生5000元。四、双方当事人就此事故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结清,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胡中亮承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聪聪审 判 员  张卫格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