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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昆与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昆,张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888号原告:杨昆,女,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张立春,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杨昆与被告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杨昆与被告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伟审 判 员  邴苌虹人民陪审员  杨洪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尚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