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昆与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昆,张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888号原告:杨昆,女,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张立春,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杨昆与被告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杨昆与被告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伟审 判 员 邴苌虹人民陪审员 杨洪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尚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