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黎琼申请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琼,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黎琼。被执行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黎琼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313462.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XXXXX土地一宗,已依法拍卖成交,拍卖款项已依法分配;3、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55套(本院均已办理查封手续,其中已拍卖成交8套,拍卖款项已依法分配,另有47套正由另案评估拍卖中);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湘XX**小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无法找到该车辆;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被执行人仅有的不动产由另案处理,届时再参与分配,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