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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00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东莞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秩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盛家,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文,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一、洗东平、陈海斌、苏国平并非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的股东,该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企业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予以证明;其二、上诉人提起的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并非公司设立或解散等与股东身份有关的诉讼,且案涉公司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至今仍然正常营业。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案涉《关于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股东债权债务分配说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涉及到公司经营问题,故本案案由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关于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股东债权债务分配说明》的协议内容涉及公司利益及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公司住所地管辖。由于案涉公司北京和平假日旅行社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1108室(新世界北办),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东莞市国际旅行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小玲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黄燕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