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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松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张松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312号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体育场内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宗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刚,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涛,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875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康轶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