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董利生与地标(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生,地标(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宝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4号原告:董利生,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地标(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31-1-202,实际经营地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华茂中心3307。法定代表人:赵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宝,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董利生与被告地标(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