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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胡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在胡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