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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丁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丁强,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异9号案外异议人:吕天江,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润甫,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强,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汤淑娟,女,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池铁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丁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3)吉高新执字第2号一案中,案外人吕天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吕天江称:本人出资100,000元购买了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江畔名苑9号楼6号车库,该车库系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账给承包商刘宗海,异议人吕天江从承包商刘宗海处购得后,于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请求依法解除查封,中止执行。本院查明: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预查封了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江畔名苑9号楼6号车库,于2013年8月27日查封,2015年4月14日续查封。2017年3月24日,案外人吕天江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06年4月30日,吉林市龙潭区江畔名苑9号楼6号车库被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同其他房产抵账给承包商刘宗海,2007年6月15日案外异议人吕天江出资100,000元从刘宗海处购买了该车库,同时与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收据。同时吕天江对房屋已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吕天江对其购买的车库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且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上无过错。因此,案外异议人吕天江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江畔名苑9号楼6号车库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谭久亮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