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与曾建明、佘金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曾建明,佘金艳,曾建文,唐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49号。法定代表人易艳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建明。被执行人佘金艳。被执行人曾建文。被执行人唐永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建明、佘金艳、曾建文、唐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建明、佘金艳、曾建文、唐永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