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肖长池与李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池,李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67号原告:肖长池,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祥,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爱新,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长池与被告李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肖长池于2017年3月2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长池负担。审判员 罗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庞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