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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37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与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370之一号申请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郑文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军,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任予锋,经理。申请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四川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华公司于2017年2月27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2017年3月10日交纳诉讼保全费,要求查封、冻结六建公司名下价值2095077.2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川0106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95077.24元的财产。裁定作出后,我院对六建公司名下开户行进行了查封、冻结。胜华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六建公司名下价值2095077.24元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胜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95077.2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牟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