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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洪正、黄亚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正,黄亚李,卢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正,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黄亚李,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卢世安,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洪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亚李、卢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洪正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黄亚李、卢世安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洪正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元;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亚李、卢世安向申请执行人李洪正支付借款3500.00元,剩余16500.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亚李、卢世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各大银行均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洪正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与被执行人黄亚李、卢世安达成履行赔偿款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24执1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员 杨 建审判员 赵永生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志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